证券代码:600636 证券简称:国新文化 公告编号:2023-032
【资料图】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0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20 - 2023/6/21 2023/6/21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22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账户号码:
B882288425)的 1,812,233 股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 440,449,035 股总股
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 1,812,233 股股份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
合计发放现金红利 43,863,680.20 元。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方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
计算得出的每股现金红利: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38,636,802×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
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996)÷(1+0)=前收盘价格-0.0996。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20 - 2023/6/21 2023/6/2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中国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
放。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
《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继续实施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19】78 号)
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 0.10 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
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
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9 元。如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
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
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人民币派
发,公司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
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利润分配的相关问题可咨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部门: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 57 号中国文化大厦北侧二层 国新文化
联系电话:010-68313202
特此公告。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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