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业: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发布时间:2023-06-12 20:06:42 

证券代码:600075           证券简称:新疆天业                公告编号:2023-060


【资料图】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0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16     -     2023/6/19       2023/6/1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25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707,361,193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 0.1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70,736,119.30 元。本次利润分配公司不送

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16     -      2023/6/19       2023/6/19

     四、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

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

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

发。

  公司股东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石河子市锦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的

现金红利由公司按有关规定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

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 0.10 元(含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9 元。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税函[2009]47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

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

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

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

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0 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有疑问的,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

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993-2623118、2623163

  特此公告。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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