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被保荐公司名称: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
(相关资料图)
下简称“华英证券”或“保荐机构”) 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重装”或“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陆晓菁 联系电话:15852526618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惠荃 联系电话:18911130539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61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254,789,272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5.2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额为 1,299,632,755.93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
出具了大华验字【2021】第 000852 号《验资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华英证券作为兰石重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兰石重装进行持续督
导,现就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 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
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
的工作计划。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了《持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续督导协议》,该协议明确了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
备案
所备案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开展持续
督导工作,其中于 2022 年 10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
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日对兰石重装进行了现场检
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
未发生该等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予以披露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当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 2022 年持续督导期内,公司
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诺等事项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建立并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规则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建立并
有效执行相关内控制度、规则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
的程序与规则等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建立并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有效执行相关信息披露制度,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
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的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规定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 不存在因发行人存在问题的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 充的问题需向上海证券交易
券交易所报告 所报告的事项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先审阅的,应当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 不存在因发行人存在问题的
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充的问题需向上海证券交易
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所报告的事项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2022 年持续督导期内,公司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发生该等情形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能
够履行相关承诺, 不存在未履
行承诺事项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行承诺事项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及时针对 2022 年持续督导期内,保荐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 机构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
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上市公司的报道, 并及时核实
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子以澄清;上市公 相关情况,公司不存在应披露
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
告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 2022 年持续督导期内,公司
或其他不当情形; 未发生该等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
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
情形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
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求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重点关注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
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
未发生该等情形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
核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
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
施等承诺事项
定, 进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
用
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人员对公司持续督导期
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监事会决议
及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其他临时公告
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公司信息
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公司在 2022 年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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