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时:海思科: 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发布时间:2023-04-17 20:03:22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的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我们核查了 2022 年度

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19 年 08 月 0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成都海思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成都海

思科置业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的借款业务提

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29,500 万元。(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08

月 10 日发布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

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公告》以及《独立董事对相关事

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21 年 04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同

意为全资子公司西藏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山南分行的借款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7,278 万元。

(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04 月 28 日发布的《公司一季报董事会决议公

告》、《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司于 2022 年 06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四川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金河支

行的借款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同意公司向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 20,000 万元,以

成都海思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06 月 21 日发布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及公司为全资子公

司借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抵押及担保总

额为 59,778 万元(全资子公司成都海思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母公

司提供的 20,000 万元银行借款担保视同对外担保计算在内),其中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39,778 万元,无违规担

保和逾期担保情况。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未发生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

况。

  三、关于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该报告在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的前提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

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

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

报表发表了审计意见,体现了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我们同意

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是由公司管理层、董

事会根据当年会计年度公司的盈利情况、未来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

划的相关规定制定,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法

律法规和《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和

要求。

  六、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

情况及行业、地区的发展水平,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同意将该方案提

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运营成本,符

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

超过(含)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含累计利息收入)

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

立意见

  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对股东持续、稳定的投

资回报,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资金成本和融资环境等因素

的基础上,制定《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该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有利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

回报预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

利益。我们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乐军

                          TENG BING SHENG

                          YAN JONATHAN 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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