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的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我们核查了 2022 年度
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19 年 08 月 0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成都海思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成都海
思科置业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的借款业务提
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29,500 万元。(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08
月 10 日发布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
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公告》以及《独立董事对相关事
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21 年 04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同
意为全资子公司西藏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山南分行的借款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7,278 万元。
(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04 月 28 日发布的《公司一季报董事会决议公
告》、《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司于 2022 年 06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四川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金河支
行的借款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同意公司向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 20,000 万元,以
成都海思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06 月 21 日发布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及公司为全资子公
司借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抵押及担保总
额为 59,778 万元(全资子公司成都海思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母公
司提供的 20,000 万元银行借款担保视同对外担保计算在内),其中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39,778 万元,无违规担
保和逾期担保情况。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未发生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
况。
三、关于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该报告在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的前提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
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
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
报表发表了审计意见,体现了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我们同意
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是由公司管理层、董
事会根据当年会计年度公司的盈利情况、未来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
划的相关规定制定,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法
律法规和《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和
要求。
六、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
情况及行业、地区的发展水平,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同意将该方案提
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运营成本,符
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
超过(含)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含累计利息收入)
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
立意见
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对股东持续、稳定的投
资回报,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资金成本和融资环境等因素
的基础上,制定《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该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有利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
回报预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
利益。我们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乐军
TENG BING SHENG
YAN JONATHAN 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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