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资料图)
保荐代表人姓名: 邓艳、程思
联系方式: 010-66555305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
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雅仕”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规定,
对公司进行了 2022 年度持续督导的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东兴证券及保荐代表人通过日常沟通、现场交流、查阅相关资料和现场访谈
等多种方式对上海雅仕实施了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并对上海雅仕募集资金
存放及使用情况等事项进行了核查。东兴证券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东兴证券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东兴证券已与公司签署保荐协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
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
东兴证券在 2022 年度持续督导
期间通过日常沟通、现场交流、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定期或不定期回访、访谈相关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管理人员、查询相关资料等方
式,在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
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经核查,上海雅仕在 2022 年度
交所审核后予以披露。 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发生。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经核查,上海雅仕在 2022 年度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 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
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 声明的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的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事项发生。
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经核查,2022 年度,上海雅仕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
承诺的情况发生。
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了有效执行以保证公司的规范
保、对外投资、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
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东兴证券督导上海雅仕严格执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 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
确信上市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
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上海雅仕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提交的其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
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公司
在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
给予了密切配合且不存在应向
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公司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
向上交所报告。
经核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
监管警示,东兴证券督促公司
积极采取整改措施,要求公司
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法律法规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及监管规则的学习和理解,切
实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公司各
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项内控机制,进一步提升规范
情况。
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
质量,切实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促进公司健康、稳定、
持续发展,杜绝此类事件的再
次发生
经核查,2022 年度上海雅仕及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无应向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上交所报告的事项发生。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 经核查,未发现 2022 年度上海
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雅仕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
露的重大事项或已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 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
督促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 符的情形
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作出说明并限
期改正,同时向上交所报告:
(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 经核查,2022 年度上海雅仕未
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发生该等情况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
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交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东兴证券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
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
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交所要求的期限内,
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经核查,2022 年度上海雅仕未
发生该等情况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2022 年度上海雅仕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基本符合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 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并及
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东兴证券对其募集资金存放及
使用情况出具了专项核查报告
经核查,除为全资或控股子公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 司提供担保外,2022 年度上海
意见。 雅仕不存在违规为他人提供担
保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东兴证券对上海雅仕
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审阅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
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
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
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东兴证券认为:2022 年度,上海雅仕制定了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
并有效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中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2022 年度,上海雅仕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相关规定中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而未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签字):
邓 艳 程 思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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