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
2023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人大代表、北京证监局局长贾文勤准备了“关于通过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更好服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建议”。她表示,建议立法部门研究探讨将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物的可行性,建议国税局认可将知识产权证券化中两次许可视为一揽子交易,只对增值部分征税。
贾文勤表示,近年来,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虽有较快增长,但整体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呈现三方面特点,一是发行规模虽较快增长但总体规模尚小。截至2022年末,在沪深交易所设立发行的知识产权ABS共91单,发行规模210.04亿元,占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发行规模的0.3%,单只产品规模较小(平均产品规模2.31亿元),产品期限较短(约为1-5年)。二是发行主体以地方国企、小额贷款公司为主。地方国有企业为主要发行主体,类型主要以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为主,累计发行金额187.96亿元,占比89.5%,体现了较强地方政府主导特色。三是基础资产均基于知识产权的衍生债权。现有基础资产基本为保理债权、许可使用费请求权、小额贷款债权、租赁债权等,尚无将知识产权自身权利直接作为基础资产的情形。四是为提高融资效率采用强担保模式。为提高融资效率,几乎全部采用外部增信,由AA+/AAA的高信用主体对产品未来现金流进行差额补足。
按照基础资产类型不同,现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模式可分为四种典型。一是融资租赁模式,累计发行2单,规模17.02亿元,占比8.1%。北京、上海、广东等15个地方政府出台指导意见,支持以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物,并设置补贴。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并不支持无形资产作为独立的融资租赁物,该模式存在法律障碍。二是二次许可模式,累计发行26单,规模44.33亿元,占比21.1%。该模式无需转让知识产权,中小企业接受度高,可推广程度较高,但税负成本高,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科目,如原始权益人不是融资租赁公司,则两次许可过程均需缴税,且知识产权局暂不支持分许可备案,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构成风险。三是供应链模式(或称为应收账款债权模式),累计发行4单产品,规模18.07亿元,占比8.6%。该模式以大型视频音频平台作为核心企业,能够缓解供应链企业资金困难,但存在知识产权纠纷风险,面临著作权确权、重复授权、市场价值不确定性等问题,且由于我国未建立著作权转让登记公示制度,无法排除拟入池著作权已被转让。四是质押模式(或称为小额贷款债权模式),累计发行59单,规模130.62亿元,占比62.2%。该模式由深圳市首创,发行人需拥有小额贷款牌照,多由国企提供外部担保,入池企业可享受政府补贴和费用减免,但部分地方政府设置KPI,要求国企作为发行人并引导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参与,企业积极性不高,不愿用核心知识产权融资。
贾文勤表示,目前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存在底层资产单一,依赖外部增信,评估定价难度较大,价格机制未充分发挥,主体发育不良,配套制度供给不足等问题。
贾文勤建议一是着眼当前,破题典型模式,探索进阶模式。对于融资租赁模式,建议立法部门研究探讨将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物的可行性。对于二次许可模式,建议国税局认可将知识产权证券化中两次许可视为一揽子交易,只对增值部分征税;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完善分许可备案制度。对于质押模式,建议相关地方政府对行政“下任务”方式及补贴力度进行充分研判,逐步由市场驱动取代政策驱动。对于供应链模式,建议国家版权局完善知识产权处置机制,鼓励著作权登记,充分关注底层标的风险。
同时,积极探索进阶业务模式。建议地方政府或部门在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过程中,探索由科技型龙头企业发展针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等专利使用方的知识产权许可费证券化模式,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提升后者的知识产权付费意识以及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的积极性;探索由国内龙头知识产权运营机构选取我国技术优势领域,集合众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组建标的更丰富的专利池,明确专利池许可费收费标准并为专利资产定价,由运营机构作为发行主体将专利池中的专利资产组合打包予以证券化并在资本市场发行。
二是立足长远,完善制度体系,培育良好生态。建议大力发展知识产权市场,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或发展知识产权专业运营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交易流转配套规则,逐步积累交易数据。完善价值评估方法。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工信部等相关部门加快开展知识产权评估方法研究,出台评估标准和指导意见。鼓励对于不同基础资产构建不同估值模式,设立灵活机制弥补知识产权价值不稳定性带来的风险。鼓励多元主体参与。构建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等多方主体参与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合理设定风险分担比例。鼓励大型国有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成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服务和投资的中坚力量。指导设立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基金加强对产品的增信力度,及时总结知识产权银行、知识产权引导基金、风险补偿基金等运营经验,推动该领域实践发展。防范违规融资风险。探索完善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和尽调指引,对破产隔离难度较大的产品要提高准入门槛,督促项目参与机构尽职履责,确保基础资产合规、业务操作规范、交易结构合理、评级结果公允,对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充分考虑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殊属性和固有风险,限制重复证券化,防止证券化链条过长,规定适当的发起人最低风险自留比例。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