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53 证券简称:和顺石油 公告编号:2023-039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10/12 - 2023/10/13 2023/10/13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9 月 14 日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扣除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首次回购至 2023 年 3 月 13 日回购完结,累计回购
公司股份 2,976,000 股,目前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根据相关规定,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
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3.00 元(含税);2、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
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公司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
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73,394,00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持有的 2,976,000 股,以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 170,418,000 股为基数计算,公
司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51,125,400.00 元(含税)。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
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分派的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因此,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
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
股本=(170,418,000 股×0.3 元/股)÷173,394,000 股≈0.2949 元/股(保留四位小数)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股份
变动比例为 0。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配(新)股
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2949)+0]
÷(1+0)=前收盘价格-0.2949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10/12 - 2023/10/13 2023/10/1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发放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湖南和顺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晏喜明、赵尊铭、赵雄。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0 元;对个
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30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
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
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
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7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731-89708656
特此公告。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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