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金马游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
态度,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
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顺利完成新一届董事会的换届选举,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查,董事会
提名邓志毅、高庆斌、李勇 3 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教育背
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等均符合公司董事任职要求,不存在《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同意提名邓志毅先生、高庆斌先生、李勇先生
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顺利完成新一届董事会的换届选举,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查,董事会
提名廖朝理、何卫锋 2 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任职
资格证书,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等均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
职要求,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同意提名廖朝理先生、何卫锋先生为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的薪酬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
水平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情形,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事项,是基于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具体需求,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
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募投项目产出效益。本事
项履行了公司决策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廖朝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
何卫锋 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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