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
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
并发表以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客观、
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违规
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对报告期内公
司关联方资金往来与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查,我们认为:
司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对控股子公司惠州
铂科新感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其生产经营,也有利于提高公司资
金使用效率。该财务资助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该交易公平、合理,
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伊志宏 李音 谢春晓
时间:2023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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