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82 证券简称:盛美上海 公告编号:2023-007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
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2,688,771份
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股票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盛美上海”)
于2023年2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现
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方案履行程序
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股票期
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上述议案的独立意见。
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相关
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上述议案
的独立意见。
(二)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序号 项目 期权计划约定的内容
授予后股票期
权剩余数量
(三)行权数量和行权人数的调整情况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作废的议
案》,作废因个人原因离职的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
综上,自股票期权授予以来,公司注销/作废的股票期权合计为300,000份。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权数量5,377,500份,持有对象合计84人。
(四)各期股票期权行权情况
盛美上海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为公司上市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
励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未行权。
二、股票期权行权条件
(一)行权条件审议程序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的议案》,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
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盛美半导
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之法律
意见书》。
(二)等待期届满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月1日,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的36个月为等
待期。第一个可行权期为自授予日起36个月(满三周年)后的次日起至授予日起
一期可行权条件已成就,第一个等待期已于2023年1月1日届满。
(三)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行权条件 达成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
公司层面考核条件:2021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
[2022]第ZI10026号)
,公司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
人民币1,620,869,141.67元,符合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条件:根据公司制定的《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部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进行绩效等级评定,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人力资源部对激励对象的等级
评定确认其行权比例。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数量=行权比例×个
“优秀”或“良好” ,满足本项可行权比例为100%
人当年可行权数量。
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的等级评定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中等(C)、
合格(D)、不合格(E)共五个档次,对应该批次行权比例分别
为100%、100%、80%、60%、0%。
综上所述,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条
件已成就,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84人,可行权的期权数量为
(四)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法
各行权期内,所有激励对象当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因业绩考核或个人特殊情
况导致不能行权或不能完全行权的,由公司注销处理。
三、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0年1月1日
(二)行权数量:2,688,771份
(三)行权人数:84人
(四)行权价格:13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股票
(六)行权方式:批量行权
(七)行权安排: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次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为本次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期。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行权窗
口期,统一为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行权股份登记手
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
当日确定为行权日,同时于行权完毕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其他一切相关手续。
激励对象所持有的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须在公司确定的行权窗口期内行权完
毕;行权窗口期届满,当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再行权或递延至下一行权期,
由公司予以注销。
(八)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情况:
可行权数
已获授予的 量占已获
序 可行权数
姓名 职务 股票期权数 授予股票
号 量(份)
量(份) 期权数量
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STEPHEN SUN-HAI
CHIAO
董事、总经理、
核心技术人员
副总经理、
核心技术人员
小计 2,243,844 1,121,922 50.00%
二、其他激励对象
合计 84 人 5,377,500 2,688,771 50.00%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
所致。
(九)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公司股票的转让限制
根据《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公司股票的
转让限制如下:
可行权的窗口期,供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集中行权。
司上市后因行权所获股票自行权日起3年内不得减持;
(2)上述禁售期限届满后,
激励对象应比照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并应遵守
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
象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实质性条件已经成就,符合本期行权条件,我们认为其作
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就本议案表决时,关联董
事予以回避,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行权的相关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况,同意上述激励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实施第一期行权。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情况和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其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
法有效,各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合规、真实。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
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本次激励计划第
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本次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内的股票期权办理行权手续。
六、行权日及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此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
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在授予日,公司采用 Black-Schole 期权定价模型确
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授予日后,公司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
则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及资本公积;
在行权日,公司仅根据实际行权数量,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本次股票行权不会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
行权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等待期已
届满,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已满足,公司实施本次行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并办理相关行权手续。
九、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
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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