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62 证券简称:新中港 公告编号:202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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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
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
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
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10,340
万元,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68.16 万元,合
计使用募集资金 10,408.16 万元置换上述预先投入及支付的自筹资金,符合募集资
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8 号)的批准,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8 日公开发行了 369,135 手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59,717,558.64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到位,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3]第 1717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上述募
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
户的相关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总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总 计 38,717.74 36,913.57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为保证可转债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募集资金到位
前,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截至 2023 年 3 月 14 日,
公司累计以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的实际已投入资金为人民币 10,340.00 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自筹资金已预先
序号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总投资额 拟置换金额
投入金额
向陌桑现代茧业供热管道及配
套管线项目
高效化、清洁化、智能化改造
项目
总计 38,717.74 10,340.00 10,340.00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68.16 万元
(不含增值税)。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发行费用(不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
项目 拟置换金额
含税) 行费用(不含税)
保荐及承销费用 754.72 — —
律师费用 66.04 18.87 18.87
会计师费用 47.17 — —
资信评级费用 42.45 42.45 42.45
发行手续费、信息披露
费及其他费用
合计 941.74 68.16 68.16
四、审议程序情况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
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10,340 万元,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68.16 万元,合计
使用募集资金 10,408.16 万元置换上述预先投入及支付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
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明确同意意见: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
付的发行费用,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置换行为未与募投
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
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相关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
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3 年 4 月 25 日出具了中汇会鉴[2023]
第 4659 号《关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认为:新中港公司管理层编制
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新中港公司以自
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由中汇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本
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对新中港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上网公告文件
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
证报告》。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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