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4号)、《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
意见如下:
对《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及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
情况均符合《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第四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对于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公司第
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
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55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可解锁
数量为27.72万股。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55名激励对
象办理预留授予27.72万股限制性股票在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手续。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安鹤男 洪 灿 林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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