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向金融机构
申请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核查意见
(资料图片)
华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宏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景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
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宏景科技控股股东为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
提供关联担保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概述
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增加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人民币额度不超过3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期限自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使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欧阳华先生为公司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和业务发展需要,积极拓宽资金渠道,增强
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拟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人民币额度不超过
期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保函、信用证等。具体综合授信额度、品类、
期限及其他条款要求最终以公司与各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实际审批的 授信额度
及期限为准。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
额度内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为便于实施公司
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代表公司在批准的授信期限内与银 行办理上
述授信额度申请事宜,并签署相应法律文件。
在综合授信额度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欧阳华先生将视具体情况为
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不向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
提供反担保。公司本次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事项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欧阳华,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长,直接持有公司
股份33,054,840股,属于公司的关联方。
(二)本年度至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关联方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
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共计2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
任担保,公司不提供反担保且免于支付担保费用。除上述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
信额度提供无偿连带责任担保外,欧阳华先生与公司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有助于更
好地支持公司业务拓展,保障公司稳定、可持续发展。公司欧阳华先生为支持公
司业务发展,为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不提
供反担保且免于支付担保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
发展。
四、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意见
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意公司
拟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在此额度内由公
司根据实际资金需求进行授信申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欧阳华先生为公司及
子公司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 全权代表
公司签署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的各项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
抵押、融资等有关的申请书、合同、协议等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
全部由公司承担。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33,000万元
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的担保,是为满足公司正常资金需求,不会
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欧阳华先生为公司申请综合授
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不收取公司任何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解决了
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体现了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支持,
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审议意见
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监事会认为:
“公司拟向金融机构
申请不超过33,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并接受关联方的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
不利影响,同意该项议案。”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宏景科技控股股东为公司向金融机构申 请不超过
取任何费用,且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有利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此事
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关联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
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独立董事
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本次关联担保事项的决策 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本次宏景科技控股股东为公司申请不超过33,000万元
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为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岳亚兰 李泽明
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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