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16 证券简称:国际医学 公告编号:2022-062
(资料图片)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
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
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7 日至 2022 年 9 月 16 日。公示期满,公
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
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并于 2022 年 9 月 24 日披露了《西安国际医学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
票的自查报告》。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和《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激励对象的调整说明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对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调整情况说明如下:
鉴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 21 名拟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限制性股票激励,其不再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调整后,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对象减少 21 人,由原 138 人调整为 117 人。因激励对象减少而产生的限
制性股票份额分配给现有的其他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股数保持不变,仍然为
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调整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分配情况如下(以下百分比计
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约占本计划草案
序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公告时公司股本
号 票数量(股) 票总数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97 人) 5,189,627 67.73% 0.23%
其他管理骨干(20 人) 2,472,686 32.27% 0.11%
合计 7,662,313 100.00% 0.34%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且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
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是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做出的,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完成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 138 人调整
为 117 人,限制性股票总股数保持不变。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西安国际医学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
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对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
和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
对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事项。
七、备查文件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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