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相关资料图)
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章程》所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
办法,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
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论以何种方式获得本公司股权,
都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
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
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
以锁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完成登记后又买卖本公司股份,
应该按以下程序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提出报告:
(一)在买卖前向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提出报告,报告以下内容:
在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时,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提出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报告。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前款报告后应根据有关法律
及交易规则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进行监督审查,如该买
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报告人并提示相关风
险。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买入或卖出本公司股份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向董
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情况报告,报告按本条第一款的要求应列明买卖股
票的时间、金额及买卖后的持股情况。
公司应及时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上述情况按深圳
证券交易所要求在其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可收回其所得收益并
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办法,由
公司视情况给予相关行政处分,并收缴所得收益,且应将该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有关情况报告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
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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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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