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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金融工作人民性,守护好人们的“钱袋子”,需要更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设计。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聚焦金融消费者相关问题,建议尽快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行为监管的重要内容,主要通过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强化监督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对购买和使用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的金融消费者提供有效保护,直接体现了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行长林建华表示。
近年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框架不断完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等文件出炉。与此同时,消保工作日益成为金融监管的重点业务,消保监管手段持续丰富,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强,金融机构的消保理念显著提升。
进入新发展阶段,需要更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治安排。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行长付喜国表示,随着金融科技蓬勃发展,金融业务形态不断变化,金融风险的隐蔽性、复杂性更强,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使其权益受侵害问题日益突出。现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存在立法层级不高、条款分散、保护力度不够、监管口径不一等问题,现有法律体系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变化。
“有必要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立法层级,制定更加统一、更为权威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快补齐制度短板,统一监管标准,保护好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付喜国表示。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长金鹏辉建议,明确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概念,围绕这一主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体系;明确规定金融市场经营主体义务,要求金融机构构筑全方位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构建全面覆盖、权威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体系,加强行为监管,为金融市场主体开展经营行为设置“红绿灯”等。
林建华认为,在压实金融机构责任的同时,也要引导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倡导“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契约理念,引导金融消费者理性消费、诚实守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要建立完善金融机构自治、行业自律、金融监管和社会监督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治理机制,调动各方力量维护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秩序。
科学设置金融主体的法律责任也很关键。付喜国建议,将主观标准客观化,结合当前金融市场上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较大的行为类型,有针对性地设置法律责任,提高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成本,对影响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金融市场秩序的源头性问题重拳整治,强化威慑力。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张奎建议,应进一步提升国民金融素养:推动金融教育全链条嵌入应用场景,守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推动修订广告法,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推动在广告法中设立专章规范金融广告业务,对搜索引擎的金融广告进行限制和规范,对非持牌机构发布的金融广告或类金融广告进行严格审查和规范。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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