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3 证券简称:河钢资源 公告编号:2023-04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资料图)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会会议通知于2023年1月31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2月16日下午2:30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16日上
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16日上午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46,957,94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19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
股 , 占 上 市 公 司 总 股 份 的0.0000 % 。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7人 , 代 表 股 份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
人,代表股份46,957,9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1941%。
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本议案关联股东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852,645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7758%;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852,6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58%;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黄珏姝律师和宾墨缘律师通过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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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临时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