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和全
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此次延长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
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工作持
续、有效、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决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旭冬 王瑾 余飞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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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