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
作为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
断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
司总经理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文曦先生的个人简历及任职资格、专业能力、
从业经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文曦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上述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
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任职经历和
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任岗位的要求。公司董事会聘任程序
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聘任文曦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上述事项不会影
响公司董事会依法规范运作,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
营。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
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马东立) (常 明) (李祉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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