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
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勤
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作为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
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本次审议的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事项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非公开发行项目的现状,有利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工作的
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
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相关议案,并将相关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公司独立董事:
陈 刚 郭秀华 郎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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