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南
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
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
资金运作,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本次审议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非经营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独
立意见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 2023
年半年度非经营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我
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属正常的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关于 2023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形。
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对外担保。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外
担保余额为 2,500 万元,占报告期末公司净资产的 3.13%。我们认为:报告期内,
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子公司,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经营所需流动资
金需要,有利于公司发展,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情形;公
司制定了严格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上述担保事
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杨鸣波 王玉春 姚正军
年 月 日
查看原文公告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