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信德新材
保荐代表人姓名:邓俊 联系电话:13811962953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宁 联系电话:010- 60838617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
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
是
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上市后每月查询一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是
文件一致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次,已阅相关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次,已阅相关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次,已阅相关文件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6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无 不适用
执行
无 不适用
变动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 无 不适用
的情况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受部分产品售价下降等因 原因,督促公司采取积
极措施应对,并及时履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素的影响,信德新材 2023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大变化情况) 年 1-6 月归属于上市公司
若未来前述导致业绩下
股东的净利润为 2,199.10
滑因素无法改善,可能
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
存在 2023 年全年业绩下
滑风险,提请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 是 不适用
诺
是 不适用
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是 不适用
施及相关承诺
是 不适用
约束措施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 局对我公司保荐的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 (以下简称“创意信息”)出具《关于对对创意
改情况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陆文斌、何文江、刘杰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
创意信息披露的 2021 年度业绩预告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
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
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
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徐欣、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
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作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项目保荐机构,在 2017 年至 2018 年 6
月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
检查不到位,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并审慎核查,
未能督导发行人有效防止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
资金;对销售收入及主要客户异常变化核查不充
分,未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我公司上述行为违
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58 号)第四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37 号)第四条的规定。
徐欣、宋永新作为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
责任。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认
真查找和整改问题,检查我公司投行业务内控制
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引以为戒,要求相
关人员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
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
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在担任陕西嘉
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人
过程中,作为项目保荐人,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
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责,
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
范的要求,对发行人境外存货、境外销售、内部
控制等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进行审慎核查,
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
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
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出具了书面整改报告,并
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我公司将在从事保
荐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
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人职责,督促保
荐代表人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出具
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保荐的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义翘神州”)出具《关于对北京义翘神
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
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义翘神州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显示,自上市以来,义
翘神州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义翘神
州未就上述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州董事会秘书冯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
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3.34 条相关规定,对
义翘神州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
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
上市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
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
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
益。
公司出具《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韩昆仑、段晔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韩昆仑、
段晔作为我公司推荐的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
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
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
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境外存货、
境外销售、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形保持
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
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
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
度重视,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
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
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
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
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
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邓俊
年 月 日
李宁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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