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资料图】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关联交易的事项
序及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本次关联交易行为是
为了改善公司的办公条件。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参考市场定价平等协商确定,不
存在利益输送现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3、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交易价格正常公允,我们对该项关联
交易表示同意。
二、关于与内蒙古金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2023 年预计新增关联交易的
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与内蒙古金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基于
日常经营需要,合理地对 2023 年公司新增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本次关联交
易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进行了回避,其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有效;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公平;公司
主营业务不会因为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不影响公司独立性。我们同
意 2023 年公司与内蒙古金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计新增关联交易的事项。
独立董事:
姚民仆 卢文兵 谢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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