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相关资料图)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对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7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
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为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本次事项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7亿元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曹先军:
肖鹰:
陈能达:
查看原文公告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