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62 证券简称:北方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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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1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13 - 2023/7/14 2023/7/1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9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70,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1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5,70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13 - 2023/7/14 2023/7/1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股东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
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
股 0.21 元。
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
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
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
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
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税后现金红利 0.189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
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
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
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
,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189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
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详情请查阅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刊登的相关公
告,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472-2642244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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