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
(资料图)
增加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
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部分募投项
目增加实施主体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3月16日发布的《关于同意深圳中电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84号),
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997.5024万股,发行价格11.88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225,690.33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13,331.22
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4月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验资报告》
(XYZH/2023SZAA4B0125),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了专
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
途,本次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电子元器件新领域应用创新及产品线扩充项
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合计 150,000.00 150,000.00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13,331.22万元,其中超募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情况
鉴于“电子元器件新领域应用创新及产品线扩充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拟
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90,640.84 万元。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次
拟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思尼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尼克”)为“电
子元器件新领域应用创新及产品线扩充项目”的实施主体之一。增加实施主体后,
“电子元器件新领域应用创新及产品线扩充项目”由公司变为公司和思尼克,募集
资金用途、项目建设内容保持不变。
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要求,为本次募投项目新增的实施主体思尼克开
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公司近期将与思尼克、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银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增加实施主体后,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思尼克提供借款,以推进募投项目
的实施,上述借款采用无息借款,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发生之日至募投项目实施
完毕之日止。借款到期后可续借或提前偿还。本次借款仅限于募投项目的实施,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上述借款事项具体工作。
本次增加实施主体的全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思尼克技术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20 年 11 月 17 日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沈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GA6Q6B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注册地址
务秘书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
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集
经营范围
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芯片
设计及服务;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半导体照明
器件销售;光电子器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软件开发;企业管理咨询;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四、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全资子公司思尼克为实施主体是基于推进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
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
性影响。
五、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增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思尼克为募投项目“电子元器件新领域应用创新及产品线扩充项目”实施主体之
一,该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思尼克。
(二)监事会意见
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
加实施主体,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安排,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更好的实施,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增加公
司的全资子公司思尼克为募投项目“电子元器件新领域应用创新及产品线扩充项
目”实施主体之一,该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思尼
克。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增加全资子公司思尼克为募投项目“电子元器件新
领域应用创新及产品线扩充项目”的实施主体之一,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
和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
《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
“电子元器件新领域应用创新及产品线扩充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募投项目“电子元器件新领域应用创新及产品
线扩充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一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李邦新 王申晨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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