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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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公
司章程》及《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针对《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董事会提出的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3.5 元(含税),派发现金股利总额为
我们认为,该分配方案与公司的发展阶段、经营能力相适应,能够
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长期发展需要
和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长远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针对《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已经建立了一系列较为合理、健全
的内部控制制度,基本涵盖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关键环节,各项内部控
制制度均得到了有效执行,符合当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达到了防范
和控制风险的目标,不存在重大和重要缺陷。
三、针对《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我们对该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同时调查了公司委托理财的操作
方式、资金管理、风险控制等配套措施,并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现金
流等情况进行了必要审核。一致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
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委
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且不会影响公
司主营业务发展,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公司制定了《投资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资金管理办
法》等相关制度,采取了严格的风险管控措施,有利于控制投资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本次委托理财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四、针对《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旗下 9 家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充分考虑
了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要求上述子公司的其他股东
提供同比例担保、财务资助或由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等措施,担保风险可
控,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担保事项
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 号文件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有关审议
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针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与要求,对原会计政策进行
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
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针对《关于聘请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及决定其报酬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
财务及内控审计服务工作中,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了与公司
约定的各项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
状况及经营成果,且对本公司业务情况较为熟悉。本次续聘事项相关审
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该议案
提交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勇慧、毛鹏、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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