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2-139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2月23日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2月23日-2022年12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3日上午9:15至9:25和9:30至11:30,
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3
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许开华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深圳市宝安区海秀路荣
超滨海大厦A座20层)
(5)召开方式:现场召开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2022年10月31日、2022年11月19日《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0人,代表股份626,997,5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12.2089%。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名,代表股份471,240,004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17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0人,代表股份155,757,503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329%。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理人共71人,代表股份166,337,50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2389%。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58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060%。通过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0人,代表股份155,757,5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32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境外上市全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GDR”)持有人委托代表1
人,代表股份10,58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060%。
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5,066,3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9073%;
反对 31,931,1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092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4,406,3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0.8034%;反对 31,931,1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GDR 持有人委托代表表决情况为:同意 10,580,000 股,占出席会议 GDR
持有人委托代表所代表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GDR 持有人委托代
表所代表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 GDR 持有人委托代表所代表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26,453,2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32%;
反对 54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5,793,2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6728%;反对 54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7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GDR 持有人委托代表表决情况为:同意 10,580,000 股,占出席会议 GDR
持有人委托代表所代表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GDR 持有人委托代
表所代表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 GDR 持有人委托代表所代表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40,794,1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6.2514%;
反对 86,106,6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7332%;弃权 96,65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0,134,1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48.1757%;反对 86,106,6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东所持股份的 0.0581%。
其中,GDR 持有人委托代表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 GDR 持有人
委托代表所代表股份数的 0.0000%;反对 10,580,000 股,占出席会议 GDR 持有人委
托代表所代表股份数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 GDR 持有人委托代表所代表股份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540,774,7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6.2483%;
反对 86,105,5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7330%;弃权 117,15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0,114,7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48.1640%;反对 86,105,5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东所持股份的 0.0704%。
其中,GDR 持有人委托代表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 GDR 持有人
委托代表所代表股份数的 0.0000%;反对 10,580,000 股,占出席会议 GDR 持有人委
托代表所代表股份数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 GDR 持有人委托代表所代表股份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540,794,1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6.2514%;
反对 86,106,6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7332%;弃权 96,65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0,134,1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48.1757%;反对 86,106,6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东所持股份的 0.0581%。
其中,GDR 持有人委托代表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 GDR 持有人
委托代表所代表股份数的 0.0000%;反对 10,580,000 股,占出席会议 GDR 持有人委
托代表所代表股份数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 GDR 持有人委托代表所代表股份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戴毅律师与周佳律师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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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临时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