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
(资料图片)
规定,我们作为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
行了认真审阅,并听取了相关说明。现就上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方案的拟定及审议程序,符合《管
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确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2年12月2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
定。公司不存在向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2年12月23日,向公司36名激励对象
授予183.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4.26元/股。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
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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