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08 证券简称:芯朋微 公告编号:2022-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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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芯朋微”或“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
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及其
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的相
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
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11 月 27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确定 2021 年 12 月 2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60.00 元/股,向 114 名激励
对象授予 104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
意见。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利润分配方案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60 元(含税),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
披露了《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的规定,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60 元/股
-0.60 元/股=59.40 元/股。
三、本次调整授予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
价格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
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进行核查,认为:鉴于公司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60 元/股调整为 59.40 元/股。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
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60 元/
股调整为 59.40 元/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授予价
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
特此公告。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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