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资料图)
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重大资产重组存在拟置出
资产情形的
专项核查意见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邮编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专项核查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重大资产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
情形的
专项核查意见
编号:TCLG2022H1933 号
致: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天册”)接受达刚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刚控股”、“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
其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
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公司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的核查要求”的规定,对本次重组相关事项进
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除非另有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所使用
的简称含义与《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
售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含义相同。
第一部分 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及本专项核查
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专项核查意见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查阅了达刚控股及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达刚
控股及相关各方公开披露的信息,听取了达刚控股及相关各方对有关事项的说
明,并获得了达刚控股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
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要求其提供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
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
件一致。其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
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达刚控股或者其他有关主体出具的有关文件出具相应的意见。
本所就本次重组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
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报告、审计报告、
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数据、结
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
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达刚控股在其为本次重组而提交的报批材料中部分或
全部自行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内容,但是达刚控股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
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专项核查意见
第二部分 正文
一、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
完毕的情况
根据公司历年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及公司提供的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
所律师于深交所官网“承诺履行”、“监管措施”等栏目查询,截至本专项核查
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前述主体就本次交易
作出的公开承诺除外)如本专项核查意见附件一所示。
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达刚控股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以来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
之日止,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不存在不规范承诺的情形;除正在履行中的承诺及重大资产重
组业绩承诺方超期履行承诺外,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不存在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形,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
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关于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
情形
根据公司披露的最近三年的年度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最近三
年的审计报告以及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并经
本所律师于深交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进行查询,最近三年公司不存
专项核查意见
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不存在违规对外
担保的情形。
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最近三年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根据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公告文件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于深交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
文书网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相关网站查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孙建西、李太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的行政
处罚及监管措施如下:
(1)公司独立董事王伟雄被中国证监会陕西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号《关于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伟雄、王永平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认为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延安
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报审计机构,在审计执业中未保持合理的职业
怀疑态度,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能发现相关财务数据错报,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伟雄、王永平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2)公司董事曹文兵被中国证监会陕西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于对曹文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认为曹文兵担任达刚控股董事期间,
专项核查意见
子女曹若水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至 2021 年 2 月 10 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
十四条的规定,对曹文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董事李太杰被中国证监会陕西
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号《关于对李太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认为李太杰担任达刚控股董事
期间,子女李飞宇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至 2021 年 12 月 6 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
票 5,000 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 120,632 股,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李太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4)达刚控股被中国证监会陕西证监局采取出具监管警示函措施
号《关于对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监管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认为
达刚控股 2021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净利润差异较
大,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达刚控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情形外,达刚控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曾被交易所采取
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不存在因涉
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
查等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主体不存在不规范承诺的情形;除正在履行中的承诺及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
专项核查意见
方超期履行承诺外,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不存在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金的情况,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曾被
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
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陆份,无副本。
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期为 2022 年 12 月 16 日,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
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专项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TCLG2022H1933号《关于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重大资产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查意
见》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邱志辉
签署: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王泽骏
签署: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刘珂豪
签署:________________
专项核查意见
附件一:达刚控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及承诺履
行情况
承诺履
序号 承诺主体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行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
孙建西、李太杰、
李飞宇、深圳市达 股份流通限制和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 2010/8/12-20 履行
晨财信创业投资 自愿锁定承诺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13/8/12 完毕
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晓扬科技 股份流通限制和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 2010/8/12-20 履行
投资有限公司 自愿锁定承诺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11/8/12 完毕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
股份流通限制和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期满后,其在
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后半年内 中
分之二十五,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时任公司董事、监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
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0/8/12-承
股份流通限制和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期满后,其在 履行完
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毕
杨亚平、皇甫建红、 后半年内
分之二十五,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薛玫
专项核查意见
承诺履
序号 承诺主体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行情况
秦志强、田英侠、 自愿锁定承诺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期满后,其在 诺主体离职 毕
尚阳生、张红光 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后半年内
分之二十五,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截至承诺书出具之日起,本人(本公司)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与
公司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自己或为他人经
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2)自承诺书出具之日起,本人(本公司)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在中
孙建西、李太杰、
国境内或境外任何地区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
深圳市达晨财信创 关于避免同业竞 正常履
业投资管理有限公 争的承诺 行中
以取代公司产品的业务或活动,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公司经营
司
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公
司;
(3)如违反本承诺书,本人(本公司)将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同业竞争,并
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或除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
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若公司因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
关于社会保险费
费和住房公积金事宜受到处罚,或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有关社会保 正常履
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要求,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经有关政府部门 行中
承诺
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需由公司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罚款或赔
偿款项,全额承担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要求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专项核查意见
承诺履
序号 承诺主体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行情况
或赔偿款项,以及因上述事项而产生的由公司支付的或应由公司支付的所有
相关费用。
关于为全体员工
自2010年5月1日起,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员工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规 正常履
定,足额为所有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行中
承诺
首发时作为股东的
其在公司工作期间、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三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协 2010/12/10-
董事、监事、高级
助他人提供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服务,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与公司解除 正常履
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不得披露公司业务(技术、销售)信息,不得自己生 劳动关系后 行中
亚平、皇甫建红、
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三年内
薛玫、韦尔奇
孙建西、李太杰、
李军、李相启、张 关于招股说明书
志凤、焦生杰、李 不存在虚假记载、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正常履
冬、杨亚平、皇甫 误导性陈述或重 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行中
建红、杨冀、韦尔 大遗漏的承诺
奇、薛玫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众德投资、众成合
伙、乐创合伙、杨 业绩承诺期(利润补偿期间)2019年、2020年、2021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 履行完
合伙、太圆合伙及 计净利润不低于35,000万元。 【注】
众德环保原共同实
专项核查意见
承诺履
序号 承诺主体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行情况
际控制人曹文兵、
王常芳和曹若水
刚控股股票的额度约为人民币3,700万元;以其所收到第三期交易对价的
因众德
环保未
易对价的30%,购买达刚控股股票的额度约为人民币1,200万元。众德投资应
完成业
在收到公司支付的当期转让款之日起的60个交易日内完成达刚控股股票的
绩奖承
买入;众德投资购买达刚控股股票的方式包括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诺,故公
等。
购买公司股份承 2019/1/29-20 司不再
诺 21/12/31 向众德
投资于2020年11月购买达刚控股股票99.76万股,合计1,204.64万元。受上市
投资支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影响,达刚控股与锦胜升城及其他相关方签署《支
付交易
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延期购买股份补充协议》,对众德投资购买公司股份的时
对价,该
间进行调整,众德投资将于2021年达刚控股支付第三期转让款之前完成第二
承诺自
期转让款对应的股份购买额度。该补充协议签订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动终止
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
对摊薄即期回报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正常履
行中
承诺 3、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专项核查意见
承诺履
序号 承诺主体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行情况
关于本次重组的
原则性意见及减 2019/1/29-20 履行完
持上市公司股份 19/4/16 毕
的说明和承诺
下承诺内容而导致上市公司受到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合法程序,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
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减少关联交易、避
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公司股东大会对有关本人及所控
免同业竞争及保 正常履
持上市公司独立 行中
性的承诺
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等)参与或进行与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有
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动。
事的业务与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情况,如公司提出要求,本人承
诺将出让本人在前述企业中的全部出资或股份,并承诺在合法合规的情况
下,给予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对前述出资或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并将尽最大
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是经公平合理的及与独立第三者进行正常商业交
专项核查意见
承诺履
序号 承诺主体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行情况
易的基础上确定的。
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独立。
损害公司利益;
报填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孙建西、李太杰、
唐乾山、耿双华、
对摊薄即期回报 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韦尔奇、何绪文、 正常履
钟洪明、傅瑜、房 行中
承诺 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
坤、王有蔚、黄铜
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生、罗帅、李沛
诺。
何有关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摊薄即
期回报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同意由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
专项核查意见
承诺履
序号 承诺主体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行情况
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孙建西、李太杰、
唐乾山、耿双华、
韦尔奇、何绪文、
关于减持上市公 期间,本人无任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2019/1/29-20 履行完
司股份的承诺 2、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 19/4/16 毕
坤、石岳、王玫刚、
下承诺内容而导致上市公司受到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王妍、王有蔚、黄
铜生、罗帅、李沛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或者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所提供或者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
孙建西、李太杰、
法承担赔偿责任。
唐乾山、耿双华、
韦尔奇、何绪文、 关于提供的信息
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且提供的有关 正常履
文件、资料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行中
坤、石岳、王玫刚、 的承诺
者重大遗漏;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
王妍、王有蔚、黄
印章均是真实的,并保证在本次重组完成前,承诺人将继续依照相关法律、
铜生、罗帅、李沛
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本项承诺。
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
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承诺人将暂停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
专项核查意见
承诺履
序号 承诺主体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行情况
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
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承诺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
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
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
法违规情节,承诺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承诺人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人向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各中介机构所
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
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人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
明、承诺及确认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关于提供的信息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承诺人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
正常履
行中
的承诺 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承诺人将暂停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
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
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承诺人向证券交易所
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
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
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
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
专项核查意见
承诺履
序号 承诺主体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行情况
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
偿安排。
截至本次标的资产交易协议生效日及交割日:
整权利,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查封、冻结以及其他
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不存在禁止或限
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
关于资产完整性 正常履
的说明 行中
纠纷,亦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本企业持有的标的资产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
机关查封、冻结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
司法程序,该等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本企业保证上述内容均为
真实、准确、完整。如因上述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将及时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关于提供的信息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正常履
行中
的承诺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专项核查意见
承诺履
序号 承诺主体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行情况
陕鼓集团 变动报告书》及公司股东与陕鼓集团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本次 017/11/11 毕
股份转让交割完成后,孙建西、李太杰及陕鼓集团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交割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除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
外(指除出让方、受让方外的任何第三方)转让或处分。
让达刚路机股份的函》,同意陕鼓集团向第三方转让2014年从其处受让的
让。2017年9月,公司股东孙建西、李太杰夫妇收到陕鼓集团的《关于同意
孙建西及李太杰所持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函》,同意孙建西、
李太杰在前述36个月锁定期届满前解除所持有的公司63,163,472股限售股
份;2017年9月,上述限售股份完成了解除限售。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会进一 2017/3/15-20 履行完
步增持公司权益。 18/8/23 毕
桐乡东英、陕鼓集 双方承诺,自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6个月内,双方均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 2017/7/31-20 履行完
团 份 18/2/23 毕
股权激励承诺
持有的2,117,340股公司股份(或其收益权)以合适的方式赠予上述145名公
关于无偿赠予公 司骨干员工,并自2015年12月4日起3年后分批解锁。 正常履
司股份的承诺 2、由于公司股东陕鼓集团转让公司股份事宜,孙建西女士决定延期履行上 行中
之日起8年内
述承诺,待陕鼓集团上述股份转让事项确定后,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的适
当时间再行履行。该承诺延期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16
专项核查意见
承诺履
序号 承诺主体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行情况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刚路机股票收益权财产权信托”,在信托存续期及到期后,孙建西女士按约
定时限售出上述股票,将售出股票所获现金交付至信托公司,长安信托根据
孙建西女士制定的分配计划,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赠人进行分配。
机股票收益权财产权信托信托合同》中赠予股份的实施方案做出优化调整。
该承诺实施方案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0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优化调整后的
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1)孙建西女士将于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上述承诺赠予的第二期、第三期
达刚控股股票(即2,223,207股)的处置;
(2)对于2020年12月3日前应处置的第一期952,803股公司股票,按以下方式
计算最终应支付的金额:
第一期赠予股票最终应支付的金额=以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日期间
达刚控股股票均价×952,803股-该部分股份应缴纳的税费-当年已支付的
信托管理费用+该部分资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期间自2020年12
月4日起至该部分资金划付至信托账户之日止);
(3)剩余两期的赠予股票最终应支付的金额=剩余两期的赠予股票处置所得
金额-该部分股票应缴纳的税费-其余已支付的信托管理费用;
(4)孙建西女士将在取得上述第二期、第三期股票最终处置所得资金后完
专项核查意见
承诺履
序号 承诺主体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行情况
成全部三期股票收益的支付事宜。
截至公告发布日孙建西女士仍有部分股权(股份赠予总额的 30%,即
孙建西女士与长安信托签署了《信托合同之补充合同》,将信托期限由 60 个
月调整为 96 个月(可提前结束)。
其他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
持股5%以上的股 2015/7/9-201 履行完
东及持股董事、监 6/1/8 毕
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2015年8月21日通过二级市场增持的10,000股公司股票自增持之日起一 2015/8/25-20 履行完
年内不减持 16/8/25 毕
在桐乡东英持有公司的股份锁定期结束后,对《关于西安达刚路面机械股份
履行完
毕
变。
桐乡东英持有公司的股份锁定期结束后,在桐乡东英现行持股地位未发生变 履行完
化的情形下,将继续维持公司现行董事会结构安排。 毕
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 增持期间及 履行完
东、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法定期限内 毕
自本次增持计划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 2020/4/29-20 履行完
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 20/10/29 毕
专项核查意见
承诺履
序号 承诺主体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行情况
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
注:业绩承诺方存在超期履行的情形。
(1)根据公司 2022 年 6 月 8 日发布的《关于收到部分业绩承诺补偿款的公告》,众德环保三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为 19,331.62 万
元,未完成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35,000 万元的业绩承诺,应在 2021 年《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 30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形式向公司支
付业绩补偿款 259,647,361.12 元。
业绩承诺方众德投资、众成合伙、乐创合伙、杨平、星泉合伙、太圆合伙已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其签署协议时各自所持有众德
环保出资额占业绩承诺方全体出资额总和的比例承担并全额履行了现金补偿义务;业绩承诺方之一陈黄豪先生按其持有众德环保出资
额占业绩承诺方全体出资额总和的比例应承担的业绩补偿款 2,650,566.81 元暂未支付。
(2)根据公司 2022 年 10 月 9 日发布的《关于收到剩余业绩承诺补偿款的公告》,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业绩承诺方之一
众德投资代陈黄豪先生支付的业绩补偿款共计 2,650,566.81 元。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业绩承诺方承诺的现金补偿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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