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申报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资料图)
)信息披露质量,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股票上
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
程》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类型如下: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公司签署日常经营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三)公司或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 公司与他人共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公司作为总承包人的,应当以项目的全部
投资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作为非总承包人的,应当以公司实际承担的投资金额
适用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参加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或者合同履行预计产生
的收入达到本制度第三条规定标准的,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
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当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并按照规定披露中标
公示的主要内容。
公示期结束后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规定披露项目中标相关情况。预
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提示风险。
第六条 若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履行
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以及进行后续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各
方、合同主要内容、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的审议程序、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
风险提示等。
公司披露的重大合同涉及新业务、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或者其他市场关注度较高
事项的,还应当披露进入新领域的原因及可行性论证情况。
第八条 公司披露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时,应当列示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性协议
或意向性协议的主要内容、截至目前的执行情况、是否和预期存在差异,如果存在重大差
异,应披露无后续进展或未达预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公司披露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时,应当同时披露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
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以及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
股东、董监高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股份减持的计划。
第九条 已按照本制度第三条披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的,公司应当关注合同履行进展,
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差异且影响合同金额 3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 公司签订重大合同应当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并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若股价出现异动的,应及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近亲属从知悉该事项至重大合同公告前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必要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和
自查结果。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
解释。
融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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