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在事前认可并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中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向实际控制人租用办公用房的议案》,并与
有关各方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该项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遵循了关联董事回避原则,
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独立董事:何超、潘自强、何前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