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洛阳国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2023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发布时间:2023-09-28 23:29:04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资料图片)

         之

      二〇二三年九月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财务顾问”)接受委

托,担任洛阳国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国苑”、“收购

人”)收购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顶”、“上市

公司”)的财务顾问,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

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持续督导期

从四川金顶公告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止(即从2023年1月5日至收

购完成后的12个月止)。

  结合四川金顶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日常沟通,中原证券出具了2023年半年

度(从2023年1月5日至2023年6月30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的持续督

导意见(以下简称“本意见”)。本意见所依据的文件、书面资料等由收购人

与四川金顶提供,收购人与四川金顶保证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

部及连带责任。本财务顾问对所发表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本次收购情况

  本次收购前四川金顶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要求,洛阳古都丽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

都丽景”)将其持有的洛阳金元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金元兴”)

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苑国投”),同时西苑国投将洛阳金元兴股权

转让至洛阳国苑。股权转让后,洛阳国苑持有洛阳金元兴51%的股权,成为洛阳

均盈的间接控股股东,四川金顶的实际控制人由老城区财政局变更为洛阳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上述股权转让于2022年12月30日完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洛阳均盈认购四川金顶

非公开发行的104,697,000股股份(最终认购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的要求

为准),占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08%,通过表决权受托持有四川金顶

上市公司38.85%的表决权股份。

  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于2023年4月26日获上交所受理,截至目前处于审

核状态。

  (二)本次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将超过四川金顶已发行股

份的3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

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

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收购人洛阳均盈在本次收购中将发出免于要约申请,洛阳均盈承诺所认购

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中国证监会及/或上交所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从其规定或要求。前述发行结束之

日确定为本次发行股份上市当日。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洛阳均盈基

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取得上市公司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

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

  上述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申请已于2023年2月21日经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与2023年3月6日获上市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批准通过。

  综上,本次收购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同意洛阳均盈免于发

出要约,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免于发出

要约的情形。

  (三)持续督导期间间接股东相关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洛阳均盈,亦不影响其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况

 根据《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对保持四川

金顶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等作出了相关承诺。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违反上述承诺情形。

  三、收购人后续计划落实情况

 自上市公司公告收购报告书以来,收购人相关后续计划落实情况如下:

  (一)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调整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无在未来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而形成明

确具体的计划。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现收购人提议在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

主营业务进行改变或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12个月重大的资产、负债处置或者其他重大重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无在未来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

作或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形成明确具体的计划。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现收购人提议在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

进行重大的资产、负债处置或者其他重大重组的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和方式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监事正常换届外,收购人

不存在拟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包括更改董事会中董

事的人数和任期、改选董事的计划或建议、更换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

或建议。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就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若收购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未来进行前述安排,

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四川金顶于2023年5月完成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

工作,并于2023年5月5日召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

案,完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工作。换届选举王永海、吴韬、江文熙为独

立董事;换届张桂旋、杨阳为监事;新增聘任李波、魏飞为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内,除上述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正常

的换届选举外,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按照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实际情况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中与注册资本、股本相关的条款

进行修改。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外,收购人不存在对可

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内,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改上市公司章程

外,收购人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

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

大变动的计划。若收购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未来进行前述安排,届时将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现收购人提议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

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

的计划。若收购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未来进行前述安排,届时将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现收购人存在提议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

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

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如未来收购人根据其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对上市公

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

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现收购人存在提议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

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对四川金顶的股东权利。

四川金顶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章程等要求规范运作,已建立了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的

内部控制制度。

 经查阅上市公司公开披露文件,并取得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函,本

持续督导期间内,未发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市公司存在违反公司治理和内部

控制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形。

  五、收购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经核查,本次收购中,收购人无其他约定义务,因此收购人不存在未履行

其他约定义务的情况。

  六、持续督导意见

 综上所述,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及上市公司均能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

上市公司治理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未发现其存

在违反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形;收购人不存在违反其承诺及已公

告后续计划的情形;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要求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或者

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收购人不存在未履行其他约定义务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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