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18 证券简称:长华集团 公告编号:2023-037
【资料图】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375,000,000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 375,000,000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10 月 12 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于 2020 年 9 月 4 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01 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4,168 万股,并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共涉及 4 名股东,分别
为:王长土、王庆、宁波长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长宏”)、
宁波久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久尔”),上述股东持有的限
售股共计 375,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9.53%。限售股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上述限售股将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起上
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416,680,000 股,其
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 41,680,000 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 375,000,000 股。
(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浙
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3676 号)
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1,806,353 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
后,公司总股本由 416,680,000 股变更为 468,486,353 股。
(三)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本次限制性股票
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468,486,353 股变更为 471,505,353 股。
(四)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中有 3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满后按规定流程办理注销手续,届时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471,505,353 股变更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471,505,353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为 93,486,353 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 378,019,000 股。
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不存在随公司股本数量变化而调整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一)相关股东作出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低
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
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在满足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
的二级市场价格而定;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相应股份数量将进
行相应调整;
(5)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
更改;
(6)上述期间内,即使本人出现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形,本人仍将履行相关
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的,将通过公司公告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社会公众
道歉,同时,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将全部交付公司。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承诺的持股
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在满足本企业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
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而定;
(3)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相应股份数量将进
行相应调整;
(4)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企业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
应更改;
(5)如违反上述承诺的,将通过公司公告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社会
公众道歉,同时,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将全部交付公司。
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低
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
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在满足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
的二级市场价格而定;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
超过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相应股份数量将进
行相应调整;
(5)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
更改;
(6)上述期间内,即使本人出现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形,本人仍将履行相关
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的,将通过公司公告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社会公众
道歉,同时,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将全部交付公司。
(二)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限售承
诺,不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
券”),由于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由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吴证券”)担任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
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
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
公司依据相关规定终止与长城证券的保荐协议。自公司与东吴证券签署保荐协议
之日起,东吴证券将承接长城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已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34)。
经核查,东吴证券认为:
(一)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
诺;
(二)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事项符合《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
(三)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375,000,000 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10 月 12 日;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占 剩余限售
序 股东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流通
公司总股本比 股数量
号 名称 数量(股) 数量(股)
例(%) (股)
合计 375,000,000 79.53 375,000,000 0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股份性质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375,000,000 -375,000,000 0
的流通股 股权激励股份 3,019,000 0 3,019,0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93,486,353 375,000,000 468,486,353
股份合计 471,505,353 0 471,505,353
特此公告。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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