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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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2023年上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 等相关规定,作为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23 年上半年度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原实际控制人高长
虹以公司的名义与债权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且到期未还清,债权人对
公司提起诉讼,最终导致公司需要向债权人归还借款和承担担保责任。截至报告
期末,高长虹尚欠公司因资金占用产生的资金占用费 1495.4 万元,后经调解协
商资金占用费调整为 120.32 万元(注 1);公司与上海福镭德国际贸易有限公
司借贷纠纷一案公司二审败诉,报告期内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公司账户
划走 1231.38 万元,形成资金占用本金 1231.38 万元;2022 年度剩余资金占用
金额 4571.99 万元,上述资金占用本金及利息合计 5923.69 万元;2023 年 7 月
金占用情形已解除。
注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和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鉴于高长虹偿债能力不足,经高长虹与公司调解协商,若高长虹于上述议案自股
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内还清资金占用本金 5,803.37 万元,以此为前置条件,公司同意
将其在资金占用期间产生的资金占用费的利率进行调整,由原先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4.35%
调整为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0.35%,资金占用费 1,495.40 万元调整为 120.32 万元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
供担保的情形。
独立董事: 吴长顺 付淑威 陈元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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