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资料图】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辉隆农资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对外投资顺应公司由产业经营为主向以产业经营与资本运营相
结合模式转变的发展趋势,有利于公司借助专业投资团队推动公司投资
业务发展,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公司审议该投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因此,独立董事
一致同意本次投资设立产业基金事项。
独立董事:马长安、张华平、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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