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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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
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
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
(证监会公告[2022]3 号)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综合
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业务发展需要等重要因素,特制定《济南高新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 年)》
(以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社会资
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
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
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
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公司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综合考虑
公司发展所处阶段及经营发展规划、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
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同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
续发展需要,制订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要求和利益最优化原则的利润分配方案。
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应当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应保持连续性和稳
定性。
(三)公司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确定的
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四)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
利,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分配股利。2023 年至 2025 年,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根据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在符合条件
时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
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
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红。
(二)在年度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大于零的情况下,若满足了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具体
每个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预案,
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决定现金分红在单次分红中所
占的比例: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
司处于发展成长阶段、净资产水平较高以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
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
金分红同时实施。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
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
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未来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利润分配的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
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
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筹
划投资者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若公司当年盈利且符合实施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
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现金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预案时,除提供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
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六)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利润分配政策
的修改方案,同时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调整原因。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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