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运作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
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过程中,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认真地履行双方合同中所规定的责任和
义务,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夏宽云 王琳琳 马石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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