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
为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客观判断原则,经过认真审核相关资料,现就 2023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准确、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度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完善,涵盖公司经
营的各个环节,报告期内,公司能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根据自身的实际情
况,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进行各项业务活动。未来期间,公司应继续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促进公司健
康、可持续发展。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报告。
二、 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聘任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及相关业务审计资
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3 年度财务
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
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
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充分考虑广大投资者的合理利益,结合公司现金流状况、资
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的情况下,制订了符合公司经营现状和发展的利润
分配预案。预案既保证公司既定项目能顺利实施,为公司后续发展积蓄能量,给
投资者带来更大的回报,又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预案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四、 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的编制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的反映了 2022 年度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情况,2022 年度公司未发生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
况。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报告。
五、 关于 2022 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了审核,认为其
薪酬的发放能够与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经营业绩挂钩,能够起到激励约束的效
果,披露的金额与实际发放的金额相符,且符合公司薪酬制度。
六、 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在保证
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
失,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建立
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
同意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七、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编制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时,结
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了
论证分析,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八、 关于修订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
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
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窦红静
(本页为《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高烨
(本页为《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单世文
查看原文公告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