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资料图】
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Add: 山西省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路 1 号华润大厦 T4 座 26 层
电话 Tel: 0351-8395811 传真 Fax: 0351-8395822 邮编:030006
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致: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西华阳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杨晓娜律师、张鑫磊律师出席公
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上刊登了《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李云峰先生主持。
的 9:15--15:00。
点、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股份 224,862,5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代理人共计 74 人,代表股份 42,486,2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26%。参会
股东均为 2023 年 3 月 7 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股东
代表出席会议的,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因未出席,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第八项与第十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全部议案
均涉及中小股东利益,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票人、计票人以及本所律师进行监票、计票并统计了现场表决结果。上海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束后,公司
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表决情况:同意 261,949,1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98%;反对 3,833,8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95,7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7.64%;反对 3,833,8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77%;弃权 1,56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58%。
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表决情况:同意 261,949,1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98%;反对 3,833,8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95,7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7.64%;反对 3,833,8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77%;弃权 1,56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58%。
表决情况:同意 261,949,1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98%;反对 3,833,8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95,7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7.64%;反对 3,833,8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77%;弃权 1,56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58%。
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1,949,1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98%;反对 3,833,8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95,7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7.64%;反对 3,833,8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77%;弃权 1,56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58%。
诺(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1,949,1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98%;反对 3,833,8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95,7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7.64%;反对 3,833,8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77%;弃权 1,56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58%。
表决情况:同意 261,949,1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98%;反对 4,398,6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95,7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7.64%;反对 4,398,6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7%;弃权 1,00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29%。
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1,868,6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95%;反对 4,479,1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15,2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7.46%;反对 4,479,1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25%;弃权 1,00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29%。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180,4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5.09%;反对 5,480,1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7,180,4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权股份总数的 85.09%;反对 5,480,1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2.54%;弃权 1,034,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7%。
表决情况:同意 260,833,8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56%;反对 3,914,3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7,180,4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5.09%;反对 3,914,3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96%;弃权 2,600,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95%。
表决情况:同意 38,683,2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8.53%;反对 3,446,3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683,2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8.53%;反对 3,446,3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89%;弃权 1,56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5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查看原文公告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