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相关资料图)
保荐机构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BJJG1395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湖南机油
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1862 号)核准,湖
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油泵”或“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
方式(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218,854 股,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5.9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6,747.00 万元。扣除承
销和保荐费用 390.96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36,356.03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金证券”)作为湘油
泵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国金证券对湘油泵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5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截至目前,
湘油泵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国金证券现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
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的有关规定采取的
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保荐代表人 胥娟、顾东伟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23 楼
联系电话 021-68826021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319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0,879.2798 万元
注册地址 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北路 69 号
办公地址 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北路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许仲秋
董事会秘书 陈国荣
联系电话 0734-523900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1 月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就公司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董监高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
风险因素等方面内容进行充分审慎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出具推荐文件;
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反馈回复、与中国证监会
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等。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
理办法》
规定,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防止高级
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报告书等
材料。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 无
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
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
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
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
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期内,保荐
机构对湘油泵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
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湘油泵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相
关信息披露的要求。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在持续督
导期间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截至本保荐总结
报告书出具日,湘油泵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胥 娟 顾东伟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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