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资料图】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
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
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文件,现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6 名激励
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87 万股。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行为符
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办理本
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
毛新平 刘新权
汪建华 王东升
二○二三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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