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相关资料图)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
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文件,认为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公司业
务发展和正常经营需要,关联交易事项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执行价
格及条件公允,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利
益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
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梁晓东 王永华 王齐
签署日期:2022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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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