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资料图】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理的事项
公司计划使用暂时闲置的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购买保本型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募集资
金的有效利用。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监管要求和公司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10 亿元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
购股份的意见》、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会
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和/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
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提升投资者对公
司价值的认可,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筹资金,
回购金额上限占公司资产的比例较低,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造成不
利影响,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合法合规,
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马培林、韩践、李翔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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