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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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 经董事会八届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期货、期权交易业务(以下简称期货业
务)管理,明确责任、控制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
,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期货业务的范围,仅限于公司纺织生产经营直
接相关的棉花、棉纱和涤纶短纤的套期保值。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
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
配,期货头寸与现货头寸的数量差异原则上不超过 10%,相应的
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
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三条 期货资金账户开户及资金额度管理。
货工作小组)管理。期货工作小组公司应慎重选择合作的期货经
纪公司,交易账户的开立和撤销由公司董事长批准。
组应合理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期货资
金的调拨由公司董事长批准。
第四条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组提出申请。
交易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期货领导小组)审批,由期货工作
小组组织制定和实施。
第五条 经批准后的期货套保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市场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显著增加并可
能引发重大损失或价格触及套保方案止损点位时,对保值头寸实
施止损。如需继续持有保值头寸,期货工作小组须会同分子公司
重新制定相应交易方案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投资报告,由期货工作小组会同
财务部依据业经批准的套保方案具体提出。经财务部负责人、总
会计师、总经理审核签字,报董事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由财务部
拨出款项。
第七条 公司书面确定指定人员作为期货指令下达人,负责
期货操作指令的下达和监督指令的执行情况。书面确定书由公司
董事长签署。
第八条 期货交易员负责按照指令进行期货交易操作,并及
时向指令下达人汇报行情变化和走势。期货交易员进行期货交易
操作时,期货指令下达人须在现场监督,防止出现误操作。
第九条 在套保方案实施期间,交易结算员负责逐日核对期
货交易记录是否正确,并按要求编制期货交易日报告,及时报送
期货指令下达人、期货工作小组组长、总会计师和财务部期货交
易监管员。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套保方案实施过程中的资金、头
寸、盈亏及清算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期货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
策和程序的执行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指定期货交易监管员,对期货账户交
易和资金情况进行监控。在套保方案实施期间,发现偏离套保方
案等情形,应立即报告总会计师、期货工作小组组长,通知期货
指令下达人按照应急处理预案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三条 在套保方案实施期间,期货交易员应每周按照套
保方案来划分的期货现货头寸数据编制结算报表。经财务部期货
交易监管员和期货指令下达人审核无误后,由期货指令下达人提
交给总会计师、期货工作小组组长和期货领导小组组长。
第十四条 资金支付
用途,按规定审核批准后由财务部及时统筹安排支付。
决策机制,授权公司总会计师直接调拨资金追加保证金。
第十五条 在套保方案实施期间,期货交易员根据每日收到
的期货公司的账单编制期货账户结算日报告,经财务部期货交易
监管员审核无误后报送期货指令下达人、期货工作小组组长和总
会计师阅处。
第十六条 在套保方案实施期间,由期货工作小组指定部门
按月编制期货交易损益确认报告,经财务部期货交易监管员审核
无误后报送期货指令下达人、期货工作小组组长和总会计师签批。
第十七条 如涉及货物交割,应提前制定期货交割计划方案,
由期货工作小组会同财务部、相关分子公司对计划方案涉及的品
质质量、市场风险、财务风险及资金保证予以论证确认,并在交
割完毕 15 日内完成总清算。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相关审批事项,均应在 2 个自
然日之内予以完成。
第二十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开户文件、批准或审批文件、
交易原始记录、结算资料、检查记录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 10 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告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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