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
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
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综合
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业务发展需要等重要因素,特制定《吉林奥来德
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
规划”),具体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社会资
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
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
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
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
式,在符合相关规定、约定和条件下,优先选用现金方式分红。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
后利润)为正值;
为正值。
若存在以下特殊情况,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后续持续经营;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进行研发项目投入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
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首先满足公司经营的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
需求、符合利润分配原则和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
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并经股东大会
表决。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
价值考虑,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
足公司章程规定之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
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现金分红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符合利润分配原则和分配条件前提下,公司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合并报表口径下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或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 30%。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
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况,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四、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利润
分配建议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要与独立董事、监
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
确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三)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
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存;
(四)公司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
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五)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计划的情况
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若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
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并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
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有能力分红但分红水平较低或公司
存在高比例现金分红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同时可以通过征集股东投票权的方式方便中小股东参
与表决;
(六)股东大会对每年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公
司网站、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七)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
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
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
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若需要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经独立董
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然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时就此议案公司必须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的事项时,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并经持有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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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未来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