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本着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前赎回天地转债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对“天地转债”行使提前赎回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关于有条件赎回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
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天地转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强国_________________
潘 雄_________________
冯冬芹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