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资料图)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要求,作
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向
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核查,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
认为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是基于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对公司发展有着积极的作
用,同意公司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炳生、徐 群、钱荣麓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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