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
(相关资料图)
办法》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
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就公司聘任副总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关于聘任副总裁的相关材料,认为方苏女士、郭家安
先生的从业经历、专业素养等能够胜任副总裁的岗位要求,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且未发现有法律法
规和监管规定不得担任副总裁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相关情形。
副总裁人选的提名、审议、表决方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方苏女士、郭家安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任期
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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